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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各级税务机关切实做好本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办发[2005]27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06-18 | 生效日期:2005-06-1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方针,严肃税
收法纪,增强税务机关执法刚性,营造依法、规范、效能、和谐的税收环境,总局要
求各级税务机关务必依法、严格做好本单位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起到诚信纳
税的表率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依法治税原则的高度,
对本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给予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此项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发放的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所有项目收入,除免税收入
外,均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本单位发放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收入的情况,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
和检查。
四、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法规定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各级税
务机关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义务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五、今后,对违反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单位负责人
和直接责任人,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其追究行政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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