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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做好开征燃油税和车辆购置税发票印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征函[1998]34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8-10-28 生效日期:1998-10-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做好1999年1月1日开征燃油税和车辆购置税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征收管理的要求,成品油销售发票,分零售和批发两种。发票的内容要增加“燃油税单位税额”和“燃油税税额”两项。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设计并组织印制。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制定,发票的式样和印制要求总局将另行发文。以上两种发票于1999年1月1日正式使用,请各地国税局作好印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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