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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发[1998]186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8-10-27 | 生效日期:1998-10-27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税收会计核算办法》施行三年来,对加强税收征管和促进组织收入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国家财税制度改革的深入和税收工作的发展,现行核算办法已不适应税收工作新形势的发展要求,需要重新修订和完善。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工作发展的新要求,在总结三年来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对核算办法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并改名为《税收会计制度》。《税收会计制度》已经全国税收计会统工作会议讨论,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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