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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高层次人才招生培养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1998]640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8-10-30 生效日期:1998-10-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税收事业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委托有关高等学校于1999年在全国税务系统招收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条件

()博士研究生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税收事业并作出一定成绩,有培养前途的业务骨干或领导干部;

2.身体健康,年龄在45岁以下(195491日后出生)

3.具有较好的外语基础,较强的理论功底;

4.具有硕士学位;

5.从事税收工作2年以上。

()硕士研究生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税收事业并作出一定成绩,有培养前途的业务骨干或领导干部;

2.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195991日后出生)

3.本科毕业取得学士学位后工作4年以上(4年,时间截至到19999)

4.具有较好的外语基础。

二、招生学校、层次、专业及计划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财政学(含税收学)专业,5名。

()厦门大学:博士研究生,财政学(含税收学)专业,5名;硕士研究生,财政学(含税收学)专业,5名。

()东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财政学(含税收学)专业,20(其中15名为跟读生)

()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财政学(含税收学)专业,15名左右(其中5名左右为跟读生)

三、招考办法

()推荐报名

1.由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严格按以上招生条件、报考名额(附后)推荐干部报考,不参加的单位需及时来电说明。

2.报名审批表(附后)务必于19981111日电传至国家税务总局,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入学考试:报考者须参加由招生学校组织的单独考试,不参加全国统考。

()考试时间:博士研究生:199958日;硕士研究生:19991月。

()考试地点:各招生学校。

()考试科目:博士研究生:外语和3门业务课共4门;硕士研究生:政治理论、外语和3门业务课共5门。所有科目均为闭卷考试。

()录取:在达到教育部下达的当年研究生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之上,从高分到

低分择优录取。

四、学习时间及学习形式

博士研究生:学制三年,采取脱产与业余相结合的学习方式。

硕士研究生:学制两年半至三年,全脱产学习。

五、培养经费

博士研究生每生培养经费35万元左右,硕士研究生每生培养经费23万元左右,由所在单位承担。

六、毕业文凭及其他

在校期间政治表现好,学习成绩及论文合格后,分别发给国家认可的博土、硕士学位证书和研究生毕业证书。

政治表现不好、学习成绩或论文不合格的,不发给学位、毕业证书,所有培养经费自理。

毕业后必须回原单位,并由原单位根据本人学习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工作未满5年者不得批准调离、有特殊情况者,须交纳全部培养费用。

七、考前辅导

为帮助报考者应考,委托招生学校在考试前12个月举办考前辅导班。各有关单位要按招生学校的通知安排报考者脱产学习,不得缺席。有关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八、组织管理

招生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各地税务机关和有关高校共同负责。其中: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招考办法,下达招生报考名额,协助学校做好报名资格审核、考前辅导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中出现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负责按有关招生规定、报考名额挑选、推荐报考者,填写、报送招生报名材料;招生学校负责审查报考者资格,举办考前辅导班,组织入学考试、面试、录取工作。

九、联系电话及传真

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01063417525634175836341759163417582(传真)

63417468(传真)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01062515340

厦门大学研究生院:059221862852094971(传真)

东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041146711014654688594(传真)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部:02l6536194765361946(传真)

各地要高度重视高层次人才招生培养工作,认真选拔推荐,尽快落实,把这项工

作做好。

 

附件:1.报考名额分配表()

2.国家税务总局博士(硕士)研究生报名审批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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