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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销费税税率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财税字[1998]163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1998-11-30 | 生效日期:1998-11-30 |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减少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精神,现将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对含铅汽油按0. 28/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无铅汽油仍按0. 20/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含铅汽油是指含铅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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