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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销费税税率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财税字[1998]163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1998-11-30 生效日期:1998-11-30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减少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精神,现将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对含铅汽油按0. 28/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无铅汽油仍按0. 20/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含铅汽油是指含铅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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