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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函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外函[1998]2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8-11-05 生效日期:1998-11-0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997369)收悉,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问题,我司曾以国税外函[1997037号予以明确,现再次明确该公司在超税负返还期内,其增值税按其经营方式,在总机构广州缴纳,货物移送分支机构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分支机构当地税务局纳税申报并提供无差价销售证明等有关资料。

  关于该公司一九九八年底超税负返还期结束后,增值税如何缴纳,请你局根据该公司的经营实际,结合分税制的特点,尽快提出汇总计算分地缴纳的实施方案,报总局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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