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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1998]706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8-11-27 | 生效日期:1998-11-27 |
近接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要求分摊1998年总部管理费用的请示》(蔚证字[1998]06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8年度向区外所属企业提取9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差额部分由深圳本地区机构解决。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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