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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国税发[1998]203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8-11-18 生效日期:1998-11-18
 

为配合车辆购置税的开征,做好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印制和管理工作,总局决定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式样,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印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

  二、机动车发票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印制。

  三、机动车发票分为手工票和计算机票两种。基本联次为六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注册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报税联(税务机关留存)和提货联;第一联为黑色,第二联为棕色,第三联为蓝色,第四联为绿色,第五联为红色,第六联为黄色。各地可根据需要增加联次。 手工票规格为21mm×150mm(25开);计算机发票规格为241mm×153mm。为了保证发票填开的准确性,凡有条件的机动车销售单位或销售市场均应当使用计算机发票。

  四、发票内容中“身份证号码”指购车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指由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进口证明书号”指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号码;“商检单号”指商检局进口机动车车辆随车检验单号码;“合同单号”指销货单位与购车人签定的购车合同号码;“车辆识别代码”指表示机动车身份的统一代码(即“VIN”);“单价”指含税(增值税)价格;“价外费用”指车价以外的费用;“价费合计金额”指车价和价外费用合计;“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指销货单位所属情况;“审核单位”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发票内容中,对涉及到有关部门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项目可不填写。

  五、发票印制要求和启用时间

  机动车发票应严格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印制。各地税务机关应将机动车发票票样送工商和公安机关备案。机动车发票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启用,旧版发票停止使用。

  开征车辆购置税是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改革,实施费改税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做好机动车发票的印制和管理工作是保证车辆购置税的顺利实施,打击利用机动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力措施,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抓紧抓好此项工作,保证纳税人按时使用新印制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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