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国税发[1998]192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8-11-05 生效日期:1998-11-05
 

   现将修改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下发,请照此执行。总局1993年12月28日印发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中有关汽油、柴油的注释同时废止。

 

        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一、汽油

   汽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蒸馏所得的直馏汽油组分,二次加工气油组分及其他高辛烷值组分按一定的比例调合而成。按生产装置可分为直馏汽油和裂化汽油等。经调合后制成的各种汽油,主要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汽油的质量标准为辛烷值不小于66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辛烷不小于66的各种汽油。用其他原料、工艺生产的汽油,也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以汽油组分为主,辛烷值大于50,经调合可以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品,也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

   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统一生产和供应计划的石脑油,以及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生产计划的溶剂油不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

   二、柴油

   柴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常减压蒸馏在一定温度下切割的馏分,或于二次加工柴油组分按一定比例调合而成。主要用作转速不低于960rmin的压燃式高速成柴油发动机燃料。柴油的质量标准为倾点-50号至30号。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倾点在-50号至30号的各种柴油。

   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合精制可以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品,也属于柴油的征收范围。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