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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收入计征所得税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541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05-30 | 生效日期:2005-05-30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取得补贴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
[2005]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
定的精神,对按定率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
应并入收入总额,按主营项目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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