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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税务登记证收费和税务发票工本费收支统计年报表》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1997]13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7-01-09 生效日期:1997-01-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编报1996年中央级行政事业收费基金统计报表的通知》(财综字[1996]120号)精神,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登记证收费”和“税务发票工本费”在该通知的统计范围内。现将《税务登记证收费和税务发票工本费收支统计年报表》印发给你们,请于1997年3月10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一份。
 
附件:税务登记收费和税务发票工本费收支统计年报表(1996年度)
 
编报单位:
 项  目  名  称      单 位  数 额    备 注
一、上年结余           万元
1.税务登记证收费        万元
2.税务发票收费         万元
二、本年收入合计         万元
1.税务登记证收费收入      万元
2.税务发票收费收入       万元
三、本年支出合计         万元
1.税务登记工本费        万元
2.税务发票工本费        万元
3.运输费用           万元
4.保管费用           万元
5.其他             万元
①                万元
②                万元
③                万元
④                万元
四、年末结余           万元
1.税务登记证收费        万元
2.税务发票收费         万元
附:汇编户数           个          按基本核算单位列报
 
财务主管:       经办人:       编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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