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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收统计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1997]68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7-01-30 生效日期:1997-01-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工作需要,现对1996年和1997年《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调整如下:
  一、在表头纵栏“合计”下增设“一、涉外税收收入”项目,原“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六、海关代征”项目依次改为“(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六)海关代征”项目。
  二、在表头纵栏“(六)海关代征”项目下增设“二、出口产品退税”,以集中反映涉外企业出口产品退付的增值税、消费税情况。
  三、从1997年起,将《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改为《涉外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并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栏,其有关数据反映在“其他各税”栏中。
  望各地接通知后抓紧布置,确保按期编报。1996年涉外税收年报和1997年涉外税收月报按期编报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推迟,但必须于1997年3月5日前将有关微机数据传送总局。
 
附件:1、1996年税收会计、统计、票证年报文件参数表(略)
   2、1996年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略)
   3、1996年税收会计、统计月报、年报文件参数及表式(略)
   4、1997年涉外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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