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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1996]562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6-09-24 生效日期:1996-09-24
 

广东、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上海、天津、哈尔滨、沈阳、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据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反映,该公司所属销售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管[1996]11号)的规定,按每吨8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成品油管理费。具体收取方式,由销售公司委托炼油厂在销售成品油时代收,并通过销售公司所属各大区公司转交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或由炼油厂直接上交)。对炼油厂代收的成品油管理费,我局已明确应并入其销售额中就地征收增值税,但营业税方面,对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及其所属大区公司收取的成品油管理费,是否需要征税问题未予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及其各大区公司,委托炼油厂在销售成品油环节代向用户收取的成品油管理费,在炼油厂上交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及其所属大区公司时,不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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