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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确定外国企业代码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际函[1998]34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8-12-11 生效日期:1998-12-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目前,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规定》和《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也为此下发了《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事宜的通知》(国税征函[1998]29号),在上述规定和文件中只明确了属于中国法人的港澳商投资企业的代码为“200”、外商投资企业的代码为“300”,而没有明确非中国法人的外国企业的代码。各地在修改和使用总局的税收征管软件或统计涉外税收收入时都可能遇到这个问题。为此,经与总局征管司、计划司商定,并征得国家统计局同意,现将外国企业的代码确定为“900”。如果外国企业项下还需要子目,则应依次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910”、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920”、支付单位扣缴预提所得税“930”、国际运输收入“940”、其他“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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