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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8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发[1998]224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8-12-28 生效日期:1998-1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中组发[1998]6)和《关于印发新的〈年度考核登记表〉的通知》(组厅字[1998]30)的精神,进一步做好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正副厅()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在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66)和《关于做好1996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20)基础上,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自1998年度起,省级国税局正副厅()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确定。

二、正副厅()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组织实施、考核程序等仍按国税发[1996]220号通知规定执行。1998年度考核实施过程中,要认真搞好民主测评工作。民主测评包括民主评议和民意测验;民意测验一般在机关全体干部和地(市州)局局长范围内进行。民意测验是年度考核工作方法之一,是确定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确定考核等次时,可将民意测验结果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参考依据。在综合评议,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一般按如下比例确定:确定优秀等次,得优秀票应在65%以上;确定称职等次,得称职票应在65%以上,且得不称职票一般不超过15%;确定基本称职等次,得不称职票在35%以下;确定不称职等次,得不称职票在35%以上。民意测验表由总局统一设计式样;总局不派员参加年度考核的省份,对正副厅()级领导干部的民意测验由本局考核领导小组自行组织进行,对不同层次人员填写的民意测验表分别进行统计。自1998年度起,国税局系统正副厅()级领导干部统一使用组厅字[1998]30号规定的新的《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各省级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考核等次,由总局根据收入完成情况、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廉洁自律等情况,在征求总局各司室及地方有关党政、纪检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参考民意测验结果确定。其他副厅级领导干部(含副省级城市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考核等次,根据考核和民主评议情况,在参考民意测验结果的基础上,经省同党组研究后,由正职在《年度考核登记表》“本单位评鉴意见”栏中填写考核评语和考核等次意见,报总局党组审定。考核等次确定后,将及时通知本人。

四、逐步实行领导干部诫勉制度。领导干部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副职(含副省级城市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由省级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正;省级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由总局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正。总局将根据具体情况及工作需要,调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或职务。

五、鉴于今年各地组织收入任务繁重,1998年度考核工作定于199914日开始,至2月底结束。各地应于2月底前将年度考核工作总结、正副厅()级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年度考核登记表》、民意测验统计结果以及民主评议情况等材料,报总局人事司。

六、各省级国税局考核领导小组应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拟定本局正副厅()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附件:
1.《年度考核登记表》()
2.省(区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民意测验表()
3.省(区市)国家税务局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意测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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