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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1998]173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8-04-01 生效日期:1998-04-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1998年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即将开始。为了搞好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产核资范围:凡已于1997年11月上报总局的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兴办的集体企业,均应纳入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
  二、时间: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时点确定为1998年3月31日24时,全部工作于1998年12底前完成。
  三、凡应纳入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范围的集体企业,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与所在地的清产核资办公室取得联系,并在其领导下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四、已列入本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范围的企业,如需要了解有关清产核资的政策、法规,可向所在地的清产核资机构了解咨询。
  五、工作要求:
  (一)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应督促有关企业,积极参加清产核资工作,服从工作领导,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保证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彻底、不重不漏、不留死角,数据填报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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