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1998]737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8-12-08 生效日期:1998-12-08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税外[1998]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商克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取得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1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对于1997年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可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