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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所属企业一九九八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1998]725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8-12-03 | 生效日期:1998-12-03 |
近接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分摊管理费的请示》(国信[1998]13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8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4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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