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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财税字[1998]177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8-12-24 | 生效日期:1998-12-2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税务局):
为缓解制革行业的困难,经研究,现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 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暂停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 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暂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 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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