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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财税字[1998]177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8-12-24 生效日期:1998-12-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税务局):

  为缓解制革行业的困难,经研究,现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 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暂停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 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暂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 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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