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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度军用物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1998]863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8-12-30 | 生效日期:1998-12-30 |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吉林、陕西、安徽、四川、河南、湖南、辽宁、福建、山东、贵州、江西、甘肃、广西、浙江、湖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厦门市国家税国局: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对生产企业1998年度内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并销售给军队、武警部队内部使用的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生产企业名单附后)。对免税产品已经征收入库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可以在企业以后期间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抵减。
附件:1998年准予免税产品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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