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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拨付鲁中冶金矿山公司等6户企业财政补贴的函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经财字[1998]291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1998-12-08 | 生效日期:1998-12-08 |
国家冶金工业局:
你局《国家冶金工业局关于申请给部分直属企业财政补贴的函》(国冶体[1998]34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拨付鲁中冶金矿山公司等6户亏损企业财政补贴4080万元,其中:鲁中冶金矿山公司、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各1000万元,海城镁矿耐火材料总厂700万元,辽宁镁矿耐火材料公司580万元,西安冶金机械厂和吉林冶金机电设备制造厂各400万元。
二、中央财政安排的亏损补贴,由企业向所在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出申请,以“国有冶金工业计划亏损补贴”款级科目就地办理退库(中央金库)手续。
三、鲁中冶金矿山公司等6户企业都是亏损多年的企业,职工生活比较困难,中央财政安排的亏损补贴,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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