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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财税字[1998]184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1998-12-01 生效日期:1998-12-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外经贸厅(委、局,外资局、招商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199312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对199312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不再延长。

二、对199312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的不征不退政策(: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从国内采购原材料照征国内税收,最后一道出口环节免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也不退税的办法),继续执行到2000年底。

三、对199411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仍执行现行的出口退税办法。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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