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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关于直属征收职责划转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直函[1998]1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8-08-25 生效日期:1998-08-25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铁道部、邮电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内贸易部国家物资储备局、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交通银行:

  根据国办发[1998]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承担的中央各部门集中缴纳税款的征收管理工作交由北京市等国家税务局承担,国家税务总局将不再设置直属征收机构。为做好划转、衔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中央集中缴库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变更为北京市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根据税收属地管理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铁道部、邮电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内贸易部国家物资储备局、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的主管税务机关变更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交通银行的主管税务机关变更为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纳税地点等有关纳税事宜也做相应变更。

  三、各单位一九九八年八月份应纳的各项税款仍按原办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缴纳。

  四、各单位已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领取、但未使用的税收缴款书,应在一九九八年十月底前缴回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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