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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税收待遇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1998]470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8-08-20 生效日期:1998-08-2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享受外资金融机构税收优惠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外[1998]372号)收悉。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是由中国建设银行、美国摩根士丹利国际公司、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新加坡政府投资及香港名力集团于1995年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设立的,主要从事股票、债券的承销、基金的发起和管理、企业收购、重组与合并的顾问、外汇买卖等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出具的《关于确认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是投资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函》(人银外资函[1998]08号),确认该公司为依法成立的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类金融机构。因此,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可按外资金融机构适用的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管理,并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七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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