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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1998]483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8-08-18 | 生效日期:1998-08-18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予确认对<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收取的费用参照诉讼费管理办法执行的函》 (法函[1998]66号),文中要求对《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收取的费用,参照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执行,不缴纳税收。鉴于法院公告是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刊登公告所收取的费用又是参照诉讼费管理办法管理的,不同于一般广告业务,经研究,对《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所收取的费用可暂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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