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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字[1998]123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1998-08-10 | 生效日期:1998-08-10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机构建设,现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房屋用于办公的,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征契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上述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缴纳的契税税款,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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