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1998]444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8-07-28 生效日期:1998-07-28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紧急请示》(苏地税函[1998]118号)收悉。关于盐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盐城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中心向广告经营单位收取的“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服务业”税目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