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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1998]444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8-07-28 | 生效日期:1998-07-28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紧急请示》(苏地税函[1998]118号)收悉。关于盐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盐城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中心向广告经营单位收取的“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服务业”税目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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