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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电子数据方式上报出口退税进度情况月报表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1998]416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8-07-10 生效日期:1998-07-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全国的退税情况,总局在《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出口退税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1998]8号)中要求各地上报出口退税进度情况月(季)报表,现决定将以手工方式上报报表改为以电子数据方式上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本地区上月出口退税进度情况按本通知附件12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统计,并以电子数据方式传输到国家税务总局通讯服务器(ip地址为:130.9.1)的centre\ckts-tk路径下, 文件名为ybbs地区编码·dbf(其中地区编码是指上报该文件单位的行政区划国标码的前四名),详见附件3,如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上报文件名为ybbs2102.dbf)。

二、录入的文件格式、结构及录入说明见附件4, 统计填表和录入工作由退税部门负责,录入的技术辅导和传输工作由计算机管理部门负责。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出口企业退税出口额及退税情况统计台帐及汇总制度,及时、准确地传输上报出口退税有关数据。对于逾期不报、上报数据不准的,总局将给予通报批评。

四、本通知自199871日起执行。国税明电[1998]号文件规定的手工上报方式执行到199881日。国税明电[1998]8号文中要求的季度报表不再单独上报。

 

附件:1、出口退税进度情况月报表(略)

2、月报表填表项目说明(略)

3、行政区划国际码(略)

4、计算机录入的文件格式、结构及录入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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