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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保利集团1998年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1998]430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8-07-16 | 生效日期:1998-07-16 |
北京、上海、黑龙江、江苏、湖北、重庆、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保利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集团,到1997年年底,合并缴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中国保利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保利集团全资控股的35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保利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国保利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保利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保利集团汇总纳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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