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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抛秧盘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1998]536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8-09-11 生效日期:1998-09-1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抛秧盘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鄂国税发[1998]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明确规定农膜是指地膜和大棚膜,而抛秧盘不在农膜的征收范围内。此外,由于抛秧盘为塑料制品,也不属于现行税收法规规定的农机的征收范围。因此,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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