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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按增值税税率办理退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发[1998]151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8-09-23 | 生效日期:1998-09-23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际惯例和互惠对等原则,国务院批准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包括特定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下同)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按增值税税率办理退税。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 外国驻华使(领)馆办公用房及馆长住宅所消费的自来水、煤气、暖气按13%税率办理退税,所消费的电按17%税率办理退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的其他中国产物品按17%税率办理退税。
二、 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注明的时间为准。
三、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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