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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划转直属征收职能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1998]550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8-09-18 生效日期:1998-09-1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73号)的有关精神,原由国家税务总局承担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铁道部、邮电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内贸易部国家物资储备局、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共24个单位集中缴纳税款的征收管理工作交由你局承担,有关职能划转的接收管理工作请商有关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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