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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国税函[1998]555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8-09-22 | 生效日期:1998-09-22 |
关于企业向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4号)的精神,现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事业单位等)向1998年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其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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