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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报》享受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字[1998]133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1998-09-11 | 生效日期:1998-09-11 |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7月1日起,将《人民法院报》列入享受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范围,具体按照财税字[1996]78号文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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