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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报》享受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税字[1998]133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1998-09-11 生效日期:1998-09-11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71日起,将《人民法院报》列入享受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范围,具体按照财税字[1996]78号文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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