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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时代质量体系认证中心缴纳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1997]101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7-02-20 | 生效日期:1997-02-20 |
现对该中心有关营业税和所得税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11号)规定,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该中心不属于军队系统单位附设的服务性单位,因此,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同时,根据国务院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对该中心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所得税问题
新时代质量体系认证中心系自收自支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属于军办企业范围,因此,不能享受国家对军办企业的优惠照顾。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新办第三产业开业之日起一至二年免征所得税,而该中心已超过了享受此项优惠的期限,因此应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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