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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三峡经济发展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1997]110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7-02-24 生效日期:1997-02-24
 

北京、天津、上海、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三峡经济发展总公司《关于请予总公司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报告》(司办字[1996]3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三峡经济发展总公司1996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227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三峡经济发展总公司所属企业199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 所在地 联系电话

(万元)

1、 北京三峡集团 25 北京 66030733

2、 三峡物资公司 20 北京 66089823

3、 三峡旅行社 15 北京 66058692

4、 三峡房地产公司 30 北京 62013452

5、 北京三峡房地产公司 25 北京 68524792

6、 华东三峡公司 10 上海 65227257

7、 长江三峡公司 25 湖北武汉 2630587

8、 湖南三峡公司 10 湖北长沙 2290479

9、 西南三峡公司 15 四川重庆 5303362

10、 迪三峡公司 20 黑龙江哈尔滨 224211

11、 天津三峡公司 5 天津 7314075

12、 广西三峡公司 7 广西南宁 5328445

13、 广东三峡公司 20 广东广州 7753848

合 计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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