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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京安器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1997]665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7-12-12 生效日期:1997-12-12
 

北京、上海、天津、广西、辽宁、吉林、浙江、河南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京安器材公司《关于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公京器发[1997]1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6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京安器材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附件:       中国京安器材公司所属企业

 

  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地   址      金额1   中国京安器材公司上海 上海市茅台路597弄 5万元    分公司        11号一层2   中国京安器材天津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服装街  20万元               108号3   中国京安器材沈阳公司 沈阳市大西街102号 3万元4   中国京安器材浙江公司 杭州市省府路1号   6万元5   中国京安器材公司长春 长春市北安路30号  2万元    公司6   厦门龙安器材公司   厦门市仙岳路桥岳里  2万元               附楼7号7   广西林安器材公司   南宁市七星路133号 2万元8   焦作市京安实业有限责 河南焦作市果园路   25万元    任公司        11号    合    计                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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