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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1997]656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7-12-10 | 生效日期:1997-12-10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个人名下征税问题的请示》(地税二[1997]43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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