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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同意石油企业转帐上缴所得税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工字[1997]535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1997-12-21 生效日期:1997-12-21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石油企业继续实行转帐上交返还所得税办法的报告》([97]中油财字第562号)收悉,考虑到你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公司所属部分企业1997年欠交的所得税采取转帐上缴下拨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7]105号文件规定,1997年你公司直属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所得税率就地缴纳所得税,石油企业在确保上缴中央财政11.5亿元后,超过部分由中央财政返还你公司。现考虑到你公司已缴和欠缴所得税的实际情况,同意对欠缴的所得税采取转帐上缴下拨办法解决,即先由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审查核实其1997年度的应缴所得税并对应缴未缴所得税款作核销欠税处理后,再由企业和你公司据此办理转帐上缴手续。

  二、除所附名单的企业采取转帐上缴下拨外,其余盈利企业的所得税仍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三、请你公司通知所属企业据此调整有关帐目并编报决算,中央财政将根据你公司汇总的决算进行清算并办理转帐手续。

  四、请企业所在地的财政、税务部门帮助企业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实行转帐上交所得税办法的企业名单

 

  1.大庆石油管理局        大庆市

  2.胜利石油管理局        东营市

  3.辽河石油斟探局        盘锦市

  4.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道局  廊坊市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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