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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庆石油勘探局天然气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税字[1997]187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1997-12-29 生效日期:1997-12-29
 

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了促进革命老区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  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长庆石油勘探局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额作如下调整:

    从1998年1月1日起,长庆石油勘探局天然气资源适用税额由现行的每千立  方米2元调整为每千立方米6元;1999年月1月1日起调至每千立方米8元;2000年1月1日起调整每千立方米10元。

    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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