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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庆石油勘探局天然气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字[1997]187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1997-12-29 | 生效日期:1997-12-29 |
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了促进革命老区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 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长庆石油勘探局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额作如下调整:
从1998年1月1日起,长庆石油勘探局天然气资源适用税额由现行的每千立 方米2元调整为每千立方米6元;1999年月1月1日起调至每千立方米8元;2000年1月1日起调整每千立方米10元。
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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