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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财税字[1997]186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1997-12-11 | 生效日期:1997-12-11 |
为了缓解我国皮革行业存在的实际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对猪、牛、羊皮自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继续减免农业特产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免征农业特产税。
二、 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 各地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按《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143号令)比本规定通知多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未征收的,按本通知规定征收。
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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