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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财税字[1997]186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1997-12-11 生效日期:1997-12-11
 

为了缓解我国皮革行业存在的实际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对猪、牛、羊皮自199711日起至19981231日止,继续减免农业特产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免征农业特产税。

  二、 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 各地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按《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143号令)比本规定通知多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未征收的,按本通知规定征收。

  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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