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字[1997]184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1997-01-04 |
生效日期:1997-01-04 |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乐凯公司)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九五"期间,对乐凯公司在32亿元规划投资数额内的技改、基建、科研开发项目所需进口的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生产发展所必须进口的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
二、为加强管理,乐凯公司应事先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仪器设备,以及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进口原材料的进口合同、进口清单(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价格、到货口岸、到货时间)等提交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初次审核后,送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核定的进口仪器设备、原材料的品种、数量范围通知海关总署,对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货物,由海关总署具体逐项办理免税手续。对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货物,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进口仪器设备、原材料应全部专项用于乐凯公司感光材料生产,不得倒卖或挪作他用。如违反此项规定,将照章补征进口税款,并相应追回已返还的税款。
四、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对乐凯公司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先征后返,返还的税款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具体返还办法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