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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资北京××国际学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函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1996]568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6-09-24 生效日期:1996-09-24
 

国家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是否缴纳营业税的函》(教外综[1996]334号)收悉。来函反映,香港××教育机构在京举办的北京××国际学校,局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同于外资企业,是非盈利性的机构,不应缴纳营业税。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免征营业税。据了解,北京××国际学校不能向税务主管机关提供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证明,该校不符合免征营业税的条件。因此,应按现行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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