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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245号提案的答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税政字[1998]161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1998-06-12 生效日期:1998-06-12
 

陈早春等5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请尽快开征高额累进税率的遗产税”提案收悉,现答复如

下:

  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均衡社会财富,限制不劳而获,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

展。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开征了此税。

  你们提出的开征高额累进税率的遗产税的建议非常好,现阶段在我国开征遗

产税的条件已基本具备。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已起草了遗产

税条例,由于遗产税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以法律的形式颁布,因而还

需要经过一段立法审议的过程。关于你们提出的有关合理确定免征基数、实行高

额的累进税率,以及遗产的界定范围都已在遗产条例中予以了明确。对建议中的

其他意见,我们将在进一步修改遗产税条例时加以参考。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总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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