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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国发明电[1998]005号 | 发文机关:审计署 | |
发文日期:1998-06-11 | 生效日期:1998-06-11 |
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6月12日起,对买卖、
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
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4‰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该项税收的分享
比例不变,仍为中央88%,地方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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