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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承建南川市火力发电厂工程设备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国税函[1998]329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8-06-02 | 生效日期:1998-06-02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承建南川市火力发电厂工程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我
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承建南川市火力发电厂征收营业税
的通知》(国税函[1998]8号)作了明确规定。但据反映,在该《通知》的执行中,
企业与税务部门对设备部分是否征收营业税仍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并导致双方矛盾
增大。为了统一认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再次重申如下:
该公司是工业企业,承接上述发电厂工程项目,其设备的价款不作为安装工程产
值。因此对该公司征收“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中不应包括设备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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