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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格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1998]385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8-06-29 | 生效日期:1998-06-29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要求总局对企业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价格予以明确。经与
专用设备生产单位航天金穗公司协商,现就这一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运行情况的通知》(国税
明电[1996]033号)中原已对企业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作出统一定价,考虑到此次
推行的专用设备增加了安全卡装置(金税卡和完全卡合二为一),对软件进行了部分调
整,并增加增值税申报软件,现将企业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供应价格调整为:
金税卡(含安全卡)每块:1418元;
小读卡器(企业用)每个:210元;
ic卡每张:105元。
请各地按此价格与航天金穗公司结算。原使用百万元版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
企业所增加的安全卡不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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