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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一)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发[1998]100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8-06-26 生效日期:1998-06-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我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迅速。随着机动车的大量增加,各地加油站遍布

城乡,成品油零售和批发业务越来越大。然而,由于加油站分布地域广,经营单位和

个人情况复杂,许多加油站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加之大量的现金交易,致使税务机

关无法准确核实成品油的进销数量及金额,因而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为加强加油站

税收征管,确保1998年税收增收任务的完成,并为即将开征的燃油税作好准备,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文到之日起,各地税务机关对各加油站一律取消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

改按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或核定征收。具体控管办法(如油罐、加油机加

铅封)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把对加油站的清理整顿列入1998年清理漏征漏管户的重点,通过清理整

顿,摸清底数,准确掌握税源。

三、总局成立税控加油机(专家)认定小组,依据《加油机税控功能技术条件》

(附后)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推荐,并持有国家计量、

防爆、电子产品鉴定合格证书的税控装置进行税控功能的鉴定,颁发税控功能合格证

书。未经国家计量、防爆、电子和税控功能鉴定合格的产品各地不得选用。

四、积极做好对新设立的加油站配置税控装置和对现有加油站进行税控功能改造

的各项准备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按照本文第三条要求,对取得鉴定的税控装置产

品可做好定点生产、建立销售和维修网络等工作,并可着手进行配置和改造。

五、加强对加油站的税收征管工作,限期对加油机加装税控装置,此项工作涉及

面广,难度大,技术性强,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有关部

门的配合并将推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加油机税控功能技术条件(试行)

 

1.范围

1.1 凡新生产的加油机应按有关规定具备税控功能,现已使用的加油机应按

有关规定添加必要的税控装置使其具备税控功能。

1.2 加油机的税控功能是税控加油机应具备的基本功能,由税控存储器及配

套的软、硬件来实现。

2.定义

2.1 税控加油机

指具有2.2款所述税控功能的机械式或电子式加油机。

2.2 税控功能

按功能实现的完善程度划分为以下三类:

a类:适合所有利用加油机从事成品油销售的纳税人,能正确生成、完整保存和

安全传输每次加油的油量、金额以及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等税务数据;

下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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