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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财税[1998]114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8-06-15 生效日期:1998-06-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7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下调为7%,凡19987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册的运输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抄 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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