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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1998]390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8-06-29 | 生效日期:1998-06-29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8]144号)
收悉,现批复如下:
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
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
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
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 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粤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因此,
对其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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